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西威真建材有限公司、任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催字第34号申请人山西威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申请人山西威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票号为30500053/23646023、票面金额为三百万人民币、出票人为太原市广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威真建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威真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新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