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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宋保平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保平。上诉人宋保平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裁字第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所涉承包地在1984年分家协议中,由本案当事人宋保平、宋保义明确约定,双方对该地轮流耕种,之后,双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后宋保义、宋志威父子违反约定,拒绝交出土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依法应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案就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请求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立民裁字第009号民事裁定,并指定该院立案受理此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保平与原审被起诉人宋保义、宋志威虽系因轮流耕种其母亲郭兰花的农业承包地发生的纠纷,但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农业承包地0.5亩”,即要求法院判令其对0.5亩农业承包地的权属,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