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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立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云南奥地奥矿业有限公司诉杨佛平,陈贵林,林敬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南奥地奥矿业有限公司,杨佛平,陈贵林,林敬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84号起诉人云南奥地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真虎住址昆明市官渡区滇池岭秀小区二期1幢4-402号。被起诉人杨佛平,男,汉族,1972年生。被起诉人陈贵林,男,汉族,1970年生。被起诉人林敬彩,男,汉族,1967年生。起诉人云南奥地奥矿业有限公司以杨佛平,陈贵林,林敬彩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矿山合作开发协议书》;2、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款项;3、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律师损失费,交通损失费;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合作开发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小村子铜多金属矿,签定了“矿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设涉及分割该矿山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因该协议涉及不动产会泽县金属矿权利确认、分割,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无效。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会泽县,并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奥地奥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