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肥城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平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宗风芹,经理。被执行人:肥城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桃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阴法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光明,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宗风芹,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肥城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光明、宗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24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肥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