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利泰隆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源利泰隆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源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山东沂源利泰隆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踅庄村。法定代表人周德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恩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源利泰隆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源利泰隆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山东沂源利泰隆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东 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