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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4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