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丽燕与广州德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德馨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德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丽燕,广州誉兴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正佳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德馨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莫万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燕,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苏声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恩希,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誉兴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如姬。原审被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金牛。原审被告:广州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原审被告: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铁牛。原审被告:广州正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金牛。原审被告: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原审被告:广州德馨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莫万奎。上诉人广州德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管辖权异议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0号正佳·环市中心商场首层18、19号商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