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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珍花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珍花,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徐珍花。被告: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珍花与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珍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追加被告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珍花撤回对被告陈敏的起诉。案件受理2918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珍花负担(未预交)。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