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珍花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珍花,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徐珍花。被告: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珍花与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珍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追加被告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珍花撤回对被告陈敏的起诉。案件受理2918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珍花负担(未预交)。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