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利彬与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彬,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利彬,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楼庄村东406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5877184-4。法定代表人董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利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张利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