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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利彬与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彬,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利彬,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楼庄村东406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5877184-4。法定代表人董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利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张利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反诉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