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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63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在执行中董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2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执字第26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国 华审判员 韩 增 福审判员 邵 昌 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