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沈进军与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蕲春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进军,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蕲春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沈进军,个体工商业者。被告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李尚文,该局局长。被告蕲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詹才红,该县人民政府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进军诉被告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及蕲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沈进军以其所诉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及蕲春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进军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进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进军负担。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黄亚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