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xx诉被告王某1、马某某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xx,王某1,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xx,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xx诉被告王某1、马某某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xx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