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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xx诉被告王某1、马某某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xx,王某1,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xx,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xx诉被告王某1、马某某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xx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