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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廷海与马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廷海,马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71号原告:毛廷海,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马西华,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毛廷海与��告马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廷海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廷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廷海诉称:2003年元月,马西华向毛廷海购买煤炭,后经双方核算,马西华尚欠毛廷海煤款5642元。马西华于2003年元月29日向毛廷海出具了欠条。之后,毛廷海多次催要欠款,马西华至今未付。特起诉请求判令:马西华偿还货款5642元;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马西华承担。马西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马西华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3年元月,马西华向毛廷海购买煤炭,马西华尚欠毛廷海煤款5642元。马西华于2003年元月29号向毛廷海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煤款伍仟陆佰肆拾贰¥5642元马西华2003.元.29号”。之后,毛廷海多次催要欠款,马西华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毛廷海身份证复印件、马西华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马西华出具的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自认等证据随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毛廷海与马西华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马西华未及时给付毛廷海货款系违约行为,马西华应当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马西华共欠毛廷海货款5642元未付,故对毛廷海要求马西华偿还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毛廷海货款56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