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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向某某,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彭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务农,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