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蔡法长与姚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法长,姚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15号原告:蔡法长,电话:。被告:姚银山,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法长与被告姚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法长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