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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洪飞与殷春华、程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20号原告孙洪飞。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春华。被告程又莲。原告孙洪飞与被告殷春华、程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荣荣、人民陪审员郑乾坤、仓公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洪飞的委托代理人杨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春华、程又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洪飞诉称:两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15000元、20000元,共计65000元,��约定了还款日期、违约金等。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仅支付至2014年10月31日。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孙洪飞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5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殷春华、程又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殷春华、程又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殷春华向孙洪飞借款30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如到期不付,借款人自愿承担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三日内仍未付清的则按照本金加20%违约金总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延期付款利息。2014年9月11日,殷春华、程又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殷春华向孙洪飞借款15000元,于2014年9月17日前归还,如到期不付,借款人自愿承担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在三日内仍未付清的则按照本金加20%违约金总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延期付款利息。2014年9月16日,殷春华、程又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殷春华向孙洪飞借款20000元,于2014年10月10日前归还,如到期不付,借款人自愿承担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三日内仍未付清的则按照本金加20%违约金总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另查明:殷春华、程又莲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孙洪飞提交的借条三份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殷春华、程又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洪飞与被告殷春华、程又莲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殷春华、程又莲向原���孙洪飞借款65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殷春华、程又莲在借得款项后理应按照借据中承诺的期限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未及时返还理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借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孙洪飞自愿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向原告孙洪飞借款的到期日均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现原告孙洪飞称两被告已支付2014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二被告未对已支付利息提出异议,现原告自愿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春华、程又莲系夫妻,原告孙洪飞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在借据的借款栏中签名,故两被告理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春华、程又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孙洪飞借款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利息(以本金65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该行行号314305400283;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被告殷春华、程又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被告殷春华、程又莲共同承担并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孙洪飞,原告孙洪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员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