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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余,姜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余,姜维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422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9047-5。法定代表人黄志焕,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紫柔,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柳志新,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余,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维春,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余、姜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