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李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箐娜2015.8.10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