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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顾玉平、李冬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顾玉平。被执行人李冬云。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鄢城太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顾玉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顾玉平、李冬云、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291891.75元,支付违约金11675.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2265.5元和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顾玉平、李冬云、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玉平、李冬云、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832.9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320832.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