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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刚年与汤页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金某某,男。被告:汤某某,女。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三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之久,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其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奥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德和审判员  商孟祥审判员  刘大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