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熊梓乐与朱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熊梓乐,朱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熊梓乐。委托代理人陈腊英(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建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江干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8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0元,合计人民币28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建飞银行存款人民币28320元。被执行人朱建飞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建飞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学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