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木朝芳诉徐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朝芳,徐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92号原告:木朝芳,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被告:徐华,男,32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木朝芳诉被告徐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