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宫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