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必胜与潘荣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必胜,潘荣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赵必胜,无业。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荣祥,1978年11月5日,无业。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必胜诉被告潘荣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连顺、代理审判员李昌青、人民陪审员何宏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