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才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才,刘某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才,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吸毒人员收治中心。辩护人袁成方、刘应德,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住邵阳市北塔区。诉讼代理人陶正国,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指控被告人杨某才犯诽谤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2015)城刑初自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才及其辩护人袁成方、刘应德,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及其诉讼代理人陶正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步县检察院)工作期间,于1990年办理了一起贪污案件。同年12月15日,该案的一位涉案证人彭某被传唤至城步县检察院接受调查,次日下午彭某被发现死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塔溪乡肖家庄邓家冲。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城步县公安局)于当天下午对彭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勘查了现场,同年12月20日上午,邵阳市公安局及城步县公安局法医联合对尸体和现场进行了复验。1990年12月2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彭某死亡事件进行了研究,认为彭某在城步县检察院问话后趁承办人向领导汇报时私自离开外出后身亡,责任自负,城步县检察院无违法行为,对彭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1991年2月2日,邵阳市公安局及城步县公安局法医做出法医鉴定,认定彭某因患肝硬化、脾淤血、肝脑综合症引起精神障碍,从一米多高的坑上摔下致脾脏破裂出血而死。1991年2月6日,城步县公安局经调查后等认定彭某是因肝硬化、脾淤血、肝脑综合症发作摔伤致脾脏破裂出血死亡,并非他人暴力杀害。2002年9月17日,中共邵阳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邵阳市检察院监察室联合发文,认为刘某源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刘某源不构成违纪。彭某亲属对彭某死亡的结果不服,多方上访未果,后委托被告人杨某才处理关于彭某死亡事件的相关事宜。自2010年6月以来,杨某才以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致死彭某为由,多次在互联网上用网名“sydb”、“sydbnm”发布“彭某事件大曝光检察办案打死人弃尸不立案”的帖子,并向群众散布帖文内容是系杨某才调查属实的言语诽谤他人一事。2011年10月16日,城步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才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10日,彭某佑等彭某的亲属向杨某才出具了委托书,委托杨调查彭某的死亡原因,并要杨将彭某的死亡一事发布到互联网上。杨某才自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2月10日,多次将内容为彭某死亡系刘某源等办案人员殴打致死的类似帖文共计6篇,上传至互联网,至2015年2月12日,上述帖文的点击、浏览次数累计为54078次。原判采信上诉人杨某才的网上发帖及其供述与辩解、自述材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的陈述,证人王在会、于某冰等人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检验尸体鉴定鉴定书,调查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杨某才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才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要求被告人杨某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杨某才上诉提出,彭某死亡原因的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有瑕疵,彭某死亡原因并非出于自身疾病;其不构成诽谤罪。上诉人杨某才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彭某死因不明,彭某死亡的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不客观,杨某才不构成诽谤罪,原审法院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属违法无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于1990年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步县检察院)工作期间,参与办理了一起贪污案件。1990年12月15日,该案的一位涉案证人彭某被传唤至城步县检察院接受了调查。次日下午,彭某被发现死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塔溪乡肖家庄邓家冲。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城步县公安局)于当天下午对彭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勘查了现场。同年12月20日上午,邵阳市公安局及城步公安局法医联合对尸体和现场进行了复验。同年12月2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经研究后,认定彭某在城步县检察院问话后趁承办人向领导汇报时私自离开外出后身亡,责任自负,城步县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殴打行为,对彭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邵阳市公安局、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于1991年2月2日做出法医鉴定,认定彭某不是因暴力打击致死,是因患肝硬化、脾淤血、肝脑综合症引起精神障碍,从一米多高的坑上摔下致脾脏破裂出血而死。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1991年2月6日对于彭某死亡情况作出书面意见,认为彭某是因肝硬化、脾淤血、肝脑综合症发作摔伤致脾脏破裂出血死亡,并非他人暴力杀害。2002年9月17日,中共邵阳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邵阳市检察院监察室对举报刘某源同志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书面报告,认为刘某源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刘某源不构成违纪,不予立案。彭某家属对彭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不服,并多次上访。2010年6月,彭某亲属要求上诉人杨某才处理关于彭某死亡事件的相关事宜。自2010年6月以来,杨某才以彭某系被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致死为由,多次在互联网上用“sydb”、“sydbnm”等网名发布“彭某事件大曝光检察办案打死人弃尸不立案”的帖子,并向群众散布帖文内容是系杨某才调查属实的言语诽谤他人。2011年10月1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城公(治)决字(2011)第2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某才行政拘留十日。杨某才对该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向城步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城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行政拘留决定。杨某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邵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驳回杨某才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0日,彭某佑等彭某的亲属向杨某才出具了一份书面委托书,委托杨某才调查彭某的死亡原因,并要杨某才将彭某的死亡一事发布到互联网上。杨某才自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2月10日,多次从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周家冲私宅的家中其个人使用的电脑上,将内容为彭某死亡系刘某源等办案人员殴打致死的诽谤的帖文上传至互联网。2013年1月6日,以“钟馗除魔”的名义在强国论坛发帖“湖南暴殴致死人命刘某源等人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太上皇”,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实际点击次数为490次;2013年1月23日,以“sydb”的名义在红网发帖“湖南省检察院立案厅办案人把控告刘某源滥用检察权杀人22人‘集体研究’渎职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单位有什么幕后交易”,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实际点击次数为2203次;2013年1月29日,以“sydb”的名义在红网发帖“湖南彭某事件一级哄一级,城步县检察院还要隐瞒到哪个时候?”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实际点击次数为2366次;2013年2月15日,以“钟馗除魔”的名义在强国论坛发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彭某事件’”,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实际点击数次为39125次;2013年3月7日,以“阮小三”的名义在华声论坛发帖“城步检察院嫌疑人刘某源询问彭某问话被指程序违法”,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实际点击次数为178次;2014年2月10日,以“退伍军人彭某佑”的名义在新闻论坛发帖“举报湖南省纪委不作为,对原城步检察院刘某源等办案人员打死人命抛尸,伪造尸检鉴定,为什么23年不立案?”,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实际点击次数为9716次。上述帖文的点击、浏览次数截至2015年2月12日,累计共计为54078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源的陈述证明,1990年,他在城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一起案件时,将与案件有关的彭某传唤到城步县检察院问话。后彭某乘他汇报案情时外逃发病身亡,此事经相关部门多次调查,已经做出了结论。杨某才在网上就此事对他进行诽谤,他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对杨某才进行了行政处罚。近一年网上又出现了类似的帖子,对他的工作、生活影响很大,对检察部门的形象也有极大的影响。2、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证明,2015年1月3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刘某源被诬告陷害案予以立案侦查。2015年2月12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杨某才的卧室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电脑、笔记本、内存条、文字资料等物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电脑主机送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对所扣押的电脑的信息进行了提取,从该电脑中提取到诽谤刘某源的文章,并制作成光盘。3、上诉人杨某才在互联网上的发帖内容证明,2013年1月6日,杨某才用“钟馗除魔”的名义在强国论坛发帖“湖南暴殴致死人命刘某源等人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太上皇”称刘某源等检察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殴彭某致死,并抛尸。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点击次数为490次;2013年1月23日,用“sydb”的名义在红网发帖“湖南省检察院立案厅办案人把控告刘某源滥用检察权杀人22人‘集体研究’渎职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单位有什么幕后交易”,称1990年12月15日,刘某源等办案人员将彭某传唤到城步县检察院非法拘禁,当晚将彭某殴打致死并摹仿彭某签字,次日凌晨将彭某抛尸。尸检鉴定书、会议纪要是伪造的。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点击次数为2203次;2013年1月29日,杨某才用“sydb”的名义红网发帖“湖南彭某事件一级哄一级,城步县检察院还要隐瞒到哪个时候?”称检察院到2013年1月28日都没有将彭某死亡情况进行说明、答复,邵阳市检察院调查人员仅凭法医尸检鉴定做出不构成违法违纪的认定太过草率,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点击次数为2366次;2013年2月15日,杨某才用“钟馗除魔”的名义在强国论坛发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彭某事件’称彭某被刘某源等人非法拘禁在城步县检察院,被刘某源等办案人员殴打致死,并摹仿彭某签字,将彭某抛尸。彭某佑多方上访都没有立案,杨某才找到了目击者仍没能立案调查。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点击次数为39125次;2013年3月7日以“阮小三”的名义在华声论坛发帖“城步检察院嫌疑人刘某源询问彭某问话被指程序违法”,称刘某源询问彭某程序违法,用摹仿伪造彭某签字掩盖刑讯逼供致鹏毅死亡的真相,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点击次数为178次;2014年2月10日,杨某才以“退伍军人彭某佑”的名义在新闻论坛发帖“举报湖南省纪委不作为,对原城步检察院刘某源等办案人员打死人命抛尸,伪造尸检鉴定,为什么23年不立案?”,称城步县检察院刘某源等人将彭某传唤到城步县检察院,殴打死彭某后将彭某抛尸,会议纪要是包庇刘某源等人,杨某才到调查有目击者见到抛尸的情景,相关部门不立案是不作为。至2015年2月12日,该贴点击次数为9716次。4、彭某佑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证明,2013年1月10日,彭某佑以全家名义书面委托杨某才调查彭某的死因,在互联网投诉、发帖公布彭某的死亡一事。5、07397384747的宽带开户信息证明,该宽带用户是杨某峰,装机地址是城步苗族自治县八角亭周家冲。6、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公(治)决字(2011)第2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城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自2010年6月以来,杨某才多次在互联网上用“sydb”、“sydbnm”等网名,以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致死为由发布“彭某事件大曝光检察办案打死人弃尸不立案”的帖子。2011年10月1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才行政拘留十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注明,彭某死亡的尸检鉴定书。杨某才不服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做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判决。杨某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维持了原审判决。7、关于彭某死亡一事有关问题研究会议纪要证明,1990年12月20日,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检察院等部门认定,彭某在城步检察院问话后趁承办人向领导汇报时私自离开城步县检察院外出后身亡,责任自负,该院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殴打行为,对彭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8、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1991年2月6日出具的关于彭某死亡情况的报告证明,对死者彭某双脚鞋跟的插入情况、现场的脚印、柴草的倒塌特征分析认定现场只有死者一人,从而推断该现场为第一现场而不是移尸现场;根据尸体的温度结合目击群众的证言认定彭某的死亡时间是12月16日白天;根据尸体解剖病理切片认定彭某是疾病加上心理压力导致精神障碍来到案发现场,认为彭某的死亡是从高处摔下脾脏破裂大出血造成,不是暴力杀害。9、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证明,报案时间为1990年12月16日下午4时,当日下午对尸体进行了检验,12月20日上午邵阳市公安局法医、城步县公安局法医对尸体及现场进行了复验。1991年2月2日邵阳市公安局及城步县公安局作出尸体鉴定,认定彭某不是因暴力打击致死,是因肝硬化、脾淤血、肝脑综合症引起精神障碍,从一米多高的坑上摔下致脾脏破裂出血而死。10、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刘某源同志问题的调查报告证明,2002年9月17日,中共邵阳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邵阳市检察院监察室认定所举报刘某源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违纪。11、证人于某冰、李某明的证言证明,他们在网上看到关于举报刘某源等人的帖子,有的帖子在网上已经有好几年了,他们聚在一起时也会谈论这些帖子。12、证人杨某峰的证言证明,杨某才是他的父亲与他一起居住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周家冲私宅。他和杨某才的卧室内各装了1台电脑私人电脑,用的是同一宽带,宽带号是07397384747,用户名是他。他知道杨某才经常在网上发帖。14、上诉人杨某才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证明,2011年5月,彭某佑向他提供了一些资料,要求他帮忙告状。他认为城步检察院对彭某的死亡要负责任,他没有直接证据。他觉得如果官司打赢了一则可以出名,二则彭某佑答应了不会亏待他。他就在网上发了很多类似于检察人员打死人之类的帖子,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后来城步自治县政法委、检察院还叫他和彭某的家属开了协调会。2011年10月份,他因诽谤被城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心中不满,一直发帖告状。他接受了彭某佑的调查申请后,未核实相关证据凭自己的推断就在互联网上实名道姓诽谤他人,城步县公安局对其教育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所有的帖文他都是通过他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八角亭周家冲私宅其住房内的电脑在网络上发贴,该电脑只有他在使用。15、上诉人杨某才户籍资料证明了其年龄及身份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所发帖文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远超5000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诽谤罪。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才的辩护人袁成方向法庭提交了:1、杨某才中国焦点新闻网驻地记者办特约记者的工作证复印件;2、杨某才病程记录、检验报告单,证明杨某才患有高血压;3、请求省、中央纪委干预调查杨某才一案的报告。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上诉人杨某才向法庭提交了:5、刘某源在城步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询问笔录、杨小舟在邵阳市检察院办公室的询问笔录复印件。6、其不服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公(治)决字(2011)第2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2)城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判决。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才自身职业或自身身体疾病不影响其诽谤罪的成立;请求省、中央纪委干预调查杨某才一案的报告,属于个人诉求表达,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不具有证明内容,没有证据效力;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城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及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杨某才做出城公(治)决字(2011)第234号公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刘某源在城步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与原审经已质证、认证的刘某源的陈述相一致,杨小舟在邵阳市检察院办公室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内容亦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矛盾之处。上诉人杨某才上诉提出,彭某死因的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有瑕疵,彭某死亡原因并非出于自身疾病;其不构成诽谤罪。上诉人杨某才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彭某死因不明,彭某死亡的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不客观,杨某才不构成诽谤罪,原审法院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属违法无效证据。关于死者彭某死因及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的合法性。经查,杨某才及其辩护人仅主观怀疑彭某死亡原因,并未任何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证明推翻现有的尸体鉴定书。根据案发时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未出现应依法排除的情形,故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根据现有鉴定结论,排除彭某基于暴力致死,确认彭某的死亡原因系基于自身疾病。故对于彭某死因不明、彭某死亡的尸体鉴定书有瑕疵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才是否构成诽谤罪。经查,杨某才仅基于主观怀疑彭某死亡原因,而在网上散布检察院办案打死人弃尸等帖子,且因散布行为被行政拘留后,杨明知彭某死亡的法医检验鉴定书,仍积极上传、散布彭某是被刘某源等人殴打致死并抛尸、彭某尸检鉴定是伪造的等6篇网帖,在信息网络散布,网帖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远超5000次以上,属情节严重,杨某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故对杨某才不构成诽谤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才的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属违法无效证据。经查,原审法院依自诉人刘某源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调取的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及种类,且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丽忠审 判 员 徐 成代理审判员 王彦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