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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阴垣熙,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审判员  李志胜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田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