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路与被告王陆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路,王陆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097号原告李晓路,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王陆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路与被告王陆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