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锋与陈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陈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3号原告:王锋。委托代理人:蒋唐军,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耀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与被告陈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锋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王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