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道勇、朱楠君与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勇,朱楠君,高波,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勇,男,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朱楠君,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波,男,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黄小勇,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道勇、朱楠君与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