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求龙与被告冯水木、巫金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求龙,冯水木,巫金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冯求龙,男,汉族,1961年1月21日生,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丘河林,长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水木,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生,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金发,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生,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求龙与被告冯水木、巫金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求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提起诉讼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求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2元,减半收取7136元,由原告冯求龙负担。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