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阮祥与严晓荣、冯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严晓荣,冯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阮祥。被告严晓荣。被告冯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与被告严晓荣、冯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祥负担。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