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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阮祥与严晓荣、冯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严晓荣,冯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阮祥。被告严晓荣。被告冯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与被告严晓荣、冯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祥负担。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