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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铁素云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勋,马秀兰,马振营,铁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452号被执行人刘建勋,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秀兰,女,回族。被执行人马振营,男,汉族。被执行人铁素云,女,回族。铁素云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素云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08月10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铁素云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