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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民四初字第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远新与黎树德、黎彩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新,黎树德,黎彩妍,陈兆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四初字第137号之一原告:梁远新,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谭舟杨,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鹏程,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树德,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黎彩妍,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陈兆驰,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梁远新诉被告黎树德、黎彩妍、陈兆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疑难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剑锋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