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朱某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被告黄某某,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春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