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范水波与刘咏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水波,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咏波,务农。上诉人范水波为与被上诉人刘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水波又以与被上诉人刘咏波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水波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水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为41元,由上诉人范水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