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执一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树财与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财,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威执一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财。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威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做出(2010)威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大庆路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威海市大庆路108-4号楼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705、1801、1901、2001、2101、2201、2301、2501、2601、2801、2304、2205、2305、2505、2605、2805室。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销售或作其他处分。二、续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王瑞波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