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兵,刘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一初���第371号原告徐晓兵,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徐杜村,身份证号411023198108016070。原告刘保峰,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身份证号411023197511205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兵诉被告刘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徐晓兵以与被告刘保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保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兵撤回对被告刘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晓兵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