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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卫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044号罪犯陈卫东,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26日以被告人陈卫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以被告人陈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2000元)。2009年10月19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8月、2014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陈卫东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陈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0个积极,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陈卫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卫东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卫东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