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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文与饶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邓文。被申请人饶承发。申请人邓文与被申请人饶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饶承发在邵武市某公司的股份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自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饶承发在邵武市某公司的股份,价值以人民币125万元为限。二、冻结申请人邓文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的一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森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谢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