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林山与被上诉人马扎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山,马扎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山。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正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扎根。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林山因与被上诉人马扎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城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城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