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林山与被上诉人马扎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山,马扎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山。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正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扎根。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林山因与被上诉人马扎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城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城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