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赖兆蓉与朱光水、张先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赖兆蓉,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朱光水,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先宜,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兆蓉与被告朱光水、张先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兆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许军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宋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