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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红格与杨犀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格,杨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459-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格。被执行人杨犀。本院(2014)辰民初字第4189号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犀于2014年12月22日前支付李红格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艺术家园48-3-101房屋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3月10日的房屋租金13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格与被执行人杨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杨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申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