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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立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爱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立初字第42号起诉人:张爱玲,女,193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老城区。2015年8月5日,本院收到张爱玲起诉董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张爱玲与董霏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4月7日董霏曾向本院起诉张爱玲,要求确认该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张爱玲返还拆迁款。2015年6月4日,本院做出(2015)老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张爱玲返还董霏拆迁款,该案在二审程序中。张爱玲此次起诉与上次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这次起诉实质上是在否定上次诉讼的裁判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张爱玲此次起诉属重复起诉。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爱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丽飞审判员  李莉娟审判员  王丽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