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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969-1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对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中的“受理费2291元”和第6页中的“上诉费2291元”属笔误,应补正为:“受理费22911元”和“上诉费22911元”。审 判 长  梁振郁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