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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薛泽与日照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泽,男。委托代理人:付百玲,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藏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泽因与被上诉人日照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泽以与被上诉人日照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泽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上诉人薛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