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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2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吕某某。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C2X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塔闵公路行驶,至塔闵公路辰塔路西约1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0mg/ml,达到了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