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覃某。被告韦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16日待裁事项: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晓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超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