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遵联与靖传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遵联,靖传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马遵联,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阳县。被告靖传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遵联与被告靖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遵联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靖传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遵联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遵联撤回对被告靖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财产保全费390元,由原告马遵联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