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琳与薛小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黄琳,女,生于1962年8月,汉族,住科学城。被告薛小明,男,生于1962年2月,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琳与被告薛小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琳承担。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