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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琳与薛小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黄琳,女,生于1962年8月,汉族,住科学城。被告薛小明,男,生于1962年2月,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琳与被告薛小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琳承担。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