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蔡茂文、岳茂永等与李成华、李思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茂文,岳茂永,杨祥全,李成华,李思和,岳茂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蔡茂文,农民。申请执行人岳茂永,农民。申请执行人杨祥全,农民。被执行人李成华,居民。被执行人李思和,居民。被执行人岳茂先,居民。本院在执行蔡茂文、岳茂永、杨祥全与李成华、李思和、岳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